苏州市残联接访工作制度
一、工作原则
接待人民群众来访(以下简称接访)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坚持预防和化解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开、便民的原则;坚持双向规范的原则。
接访是指接待直接来市残联的,或上级信访机关交办、其他部门转送来的,反映相关问题,提出工作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的来访。
市残联维权处负责接访,市残联维权服务中心是专门接访来访群众的场所。
接访工作包括交办、转送、督办来访事项,协调处理重大、疑难来访问题,综合分析来访信息,开展调查研究,向有关部门领导反映来访情况,向各市(区)残联通报群众来访情况,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等内容。
二、受理范围
根据《信访条例》规定,下列来访事项不予受理:
1.属于人大、法院、检察院职权范围的;
2.已经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3.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的;
4.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未提出复查(复核)请求,而到上级机关再次走访的;
5.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但无正当理由超过期限未请求复查(复核)请求的;
6.已经复核终结的。
三、工作要求
接访工作人员要认真负责地接待每一位来访人,做到询问情况和气、答复问题明确、处理问题依法。要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答复问题,对符合政策和规定、能够解决的问题,应当及时督促、协调有关部门予以解决;对一时解决不了的问题,应当向来访人说明情况,做好解释工作;对不符合政策和规定或来访人要求过高的诉求,要坚持原则,讲清道理,劝其息访。来访人态度生硬、蛮不讲理,接访工作人员要冷静对待,不急不躁,避免冲突,做深入细致的思想疏导工作,化解矛盾,防止事态扩大。
四、特殊情况处理
司法机关法律工作机构等部门和单位因工作需要,要求查阅接访有关材料或出具证明的,应当持单位介绍信与市残联办公室联系,市残联办公室应依法予以协助。
新闻媒体要求对接访事项采访报道的,原则上不予接受。经上级领导同意并联系的采访,由市残联维权处扎口接待安排。
五、接访档案管理
接访工作中形成的报告、文件、资料,以文书形式督办的来访案卷、重大来访事项的办理案卷、上级交办的来访事项办理案卷等,年终都应立卷归档。
接访档案原则上不向外单位或人员提供查阅。
六、接访工作纪律
接访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信访工作纪律,发扬艰苦奋斗、清正廉洁的优良作风。不准收受来访人的钱物,不委托来访人购物、办事;不准向信访事项受益单位和个人索取或变相索取好处。与来访人或者来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应当回避,不得参加、干预接访工作或擅自办理来访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