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以下简称 “基金会”)各类资产接收、核算、保管、使用、处置、保值增值全流程管理,保障公益资产安全完整、使用合规高效,维护捐赠人、残疾人受益群体合法权益,提升基金会公信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公益事业捐赠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及本基金会章程,结合助残公益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基金会全部资产,涵盖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捐赠物资(存货)、无形资产、受托代理资产、对外投资资产等;基金会各内设部门(项目部、宣传部、财务部)所有项目资产、专项基金资产均遵照本制度执行。
1.公益属性原则:所有资产仅限用于扶残助残公益事业、基金会必要行政管理支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拆借,不得向出资人、理事、工作人员分配利润与收益。
2.权属清晰原则:依法接受各类捐赠资产,资产所有权归属基金会,限定性资产严格遵照捐赠协议约定用途使用。
3.安全审慎原则:严控资金与实物风险,资金专款专用、账实相符,对外投资坚守低风险底线。
4.公开透明原则:资产收支、使用、处置定期公示,主动接受民政部门、审计、捐赠人及社会公众监督。
5.分工制衡原则:实行财务管账目、行政管实物、部门领用负责、理事会重大事项审批的岗位分离机制,钱账分管、账物分管。
第四条 资产范围界定
1.流动资产: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应收款项、预付账款、库存捐赠物资、低值易耗品、待摊费用等。
2.固定资产:单价 2000 元以上、使用年限 1 年以上的房屋建筑、车辆、办公设备、康复器械、影音器材等。
3.无形资产:商标、著作权、公益项目 IP、软件系统等。
4.对外投资资产:依法合规开展保值增值运作的闲置公益资金。
5.受托代理资产:代为接收、转交、代管的定向捐赠资金与物资。
第二章 流动资产及货币资金管理
第五条 银行账户管理
1.基金会银行账户由财务部统一按规定开立、注销,所有捐赠资金、项目资金、行政经费全部纳入对公账户统一核算,严禁设立账外账、小金库,严禁出借、出租银行账户,不得为第三方代收代付资金、套现转账。
2.财务印鉴实行分离保管:财务专用章由财务负责人保管,法人私章、U 盾由出纳分别保管,一人不得全套掌管全部支付印鉴。
3.银行存款每月对账,由会计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逐笔核对未达账项并归档留存。
第六条 现金管理
1.严格执行国家现金管理条例,库存现金实行限额管理,日常零星开支使用现金,大额支出一律转账结算。
2.现金收支逐笔登记现金日记账,日清月结;严禁坐支现金、白条抵库、挪用备用金。
第七条 应收及预付款项管理
1.应收款项包含项目垫付款、待结算款项等,财务部设立明细台账,按月清理核对。
2.各业务部门发生预付、暂付款项必须凭审批完整的合同、预算单办理,限定使用期限,超期未核销款项及时催收。
3.对逾期无法收回款项,查明原因、出具专项报告,经理事会审议批准后按规定核销,杜绝呆账坏账。
第三章 捐赠物资(存货)入库、仓储与发放管理
第八条 物资接收与入库
1.接收实物捐赠前,核对捐赠协议、捐赠清单,查验物资品类、数量、质量、保质期;捐赠方需提供价值凭证,无凭证的按公允价值评估入账,财务同步开具公益捐赠票据。
2.物资入库须填写《入库物资登记表》,注明捐赠单位、物资名称、规格、数量、价值、捐赠用途、存放地点,仓库保管员、经办人、财务三方签字确认,登记库存物资明细账。
第九条 仓储保管
1.仓库管理人员在物资入库后,按照不同类别、性能、特点和用途分类分区摆放,需保障仓库经常清扫、通风、干燥等。
2.不定期对各类物资进行检查和整理,发现变膜、发霉或标识脱落等现象应及时处理,特别对有保质期的货物要防止失效。
3.仓库管理人员对公益物资须经常性动态盘点,检查库存数据,发现问题应及时汇报并处理,做到账、物相符。
第十条 物资出库发放
1.所有登记在册的物资出库时,需凭《物资出库单》领用,登记人员及时登记台帐。
2.捐赠物品应严格根据捐赠者意愿,按照管理程序发放捐赠物所,开做好物资出库登记。
3.同一类物品应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出库。
第四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一条 购置审批流程
1.各部门因办公、项目实施需要购置固定资产,提交购置申请及预算,办公室汇总审核,理事长审批;单价 50000 元以上大额固定资产购置,须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采购。
2.采购坚持比价择优原则,大宗采购实行询价、招标方式,签订采购合同,到货后履行验收手续。
第十二条 登记、领用与日常维护
1.所有固定资产建立资产卡片台账,标注资产名称、编号、价值、购置时间、使用部门、保管责任人,财务负责价值核算,秘书处负责实物管控。
2.固定资产实行领用责任制,人员调动、离职必须办理资产移交手续,遗失、人为损坏资产由责任人按价赔偿。
2.定期开展设备检修保养,延长资产使用年限,优先用于助残公益活动。
第十三条 盘点、调拨与报废处置
1.每年年终开展固定资产全面盘点,财务部负责盘点,确保账、卡、物三者完全相符。
2.部门之间资产内部调拨,填写调拨单完成备案。
3.资产达到使用年限、损毁无法维修、无使用价值的,由使用部门提交报废申请,列明原因,经审核审批后核销账务;变卖处置收入全额归入基金会公益资金,不得截留私用。
第五章 无形资产、受托代理资产管理
商标、公益版权、软件、项目品牌 IP 等无形资产统一登记入账,规范授权使用;对外许可、转让无形资产须经理事会审议,收益纳入基金会公益资金核算。
接受定向代管捐赠资金、物资,单独设立台账核算,严格按照捐赠人指定对象、时限转交受益残疾人,不得占用、挪用代管资产;转交完成后及时结清账目并向捐赠人反馈回执。
第六章 资产保值增值(对外投资)管理
第十六条 投资原则
1.基金会的投资行为必须遵循合法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尊重投资的市场规律。
2.基金会的投资行为必须遵循安全性原则,在综合考虑政策风险、信用风险、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和规避风险。
3.基金会的投资行为必须遵循有效性原则,在合法、安全的前提下,实现资金运作收益的最大化。
4.基金会的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基金会的宗旨,维护基金会的信誉,遵守与捐赠人和受助人的约定,保持资金的流动性,保证公益支出的实现。
第十七条 可用于投资的资产范围
仅限非限定性闲置公益资金、短期内无需拨付的限定性资金。政府拨付补助资金、捐赠协议明确禁止投资的专项资金,一律不得用于对外投资。
第十八条 允许及禁止投资范围
(一)可开展投资:
1.银行活期和定期存款;
2.低风险的货币市场类或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包括:国债、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等;
3.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进行证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权益投资:
4.投资不动产。
(二)严禁开展以下投资:
1.提供经济担保或财产担保;
2.向个人、企业直接提供借款:
3.投资于期货、期权等高风险金融产品:
4.从事违背基金会宗旨、有损基金会信誉的投资行为:
5.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十九条 投资审批与监管
1.单次投资额度50万元以上,须经理事会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可实施;重大投资需报上级管理单位审批。
2.所有投资项目建立专项档案,留存论证材料、审批文件、合同、收益台账;财务部按月核算投资盈亏,定期向理事会汇报投资情况。
3.设置止损机制,出现亏损达到预警线立即赎回,保全公益本金安全。
第七章 资产处置审批权限
第二十条 单笔 5万元以内资产核销、报废、处置由理事长审批。
第二十一条 5万元以上资产核销、报废、处置,由理事会审议表决通过;理事长签批。
第二十二条 所有资产处置资料全部归档,以备审计核查。
第八章 账务核算、盘点与监督公示
第二十三条 会计核算
财务部严格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全套账务处理,资产增减变动及时入账,按月出具资产负债表,完整反映基金会资产状况。
第二十四条 定期盘点
1.货币资金:每日盘点现金,每月核对银行账目。
2.固定资产:每年年终全面盘点。
第二十五条 监督与信息公开
1.内部监督:监事定期检查资产管理执行情况。
2.外部监督:接受财政、民政、审计部门年度财务审计。
3.信息公示:每年在慈善中国官网向社会公开年度资产总体情况,捐赠人可凭捐赠凭证查询自身捐赠资产使用明细。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因管理失职、保管不善造成资产丢失、损毁、浪费的,追究保管人、部门负责人责任,酌情责令赔偿。
第二十七条 存在私分、挪用、侵占公益资产,虚列支出、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物资等违规违纪行为的,追回全部违规资产,依规追责;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苏州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经苏州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三届四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