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采购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会采购管理,完善和规范采购行为,降低采购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省残联政府采购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等规定,结合本会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佣等。本会日常办公和公益项目所涉及的采购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采购原则
第三条 采购的基本原则: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实信用原则。
第三章 采购项目
第四条 本会采购项目分为财政性资金采购项目(含财政资金与非财政资金无法分割实施采购的项目)和非财政性资金采购项目。财政性资金采购项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省残联政府采购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等规定执行。非财政性资金采购项目按本规定执行。
第四章 采购方式
第五条 本会非财政性资金采购超过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执行。
第六条 本会非财政资金采购低于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5千元(含)以上的采购项目,采购部门可采用询价方式进行采购。
5千元以下的采购项目可提供3家比价或询价说明;在线下商场、天猫、苏宁、京东等网站采购物资,可用即时截图、价签作为比价询价依据。
如存在不具备独立采购能力的项目,例如: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应当委托第三方采购机构代理进行采购。
第五章 采购基本程序
第七条 提出采购申请项目部门在执行采购项目前,需开展采购调研论证工作,根据项目执行地残疾人实际需求情况、项目资金情况制定采购预算及采购方式,报理事长办公会或苏州市残疾人联合会批准。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预算或变更采购方式,应提出书面申请,按上述审批要求报理事长办公会或苏州市残疾人联合会批准。
第八条 采购立项项目部门依规确定采购方式后应编制采购方案并进行采购,采购方案内容包括采购方式、采购经办人、采购评审人员组成、采购项目的名称、采购预算、采购数量、资金来源、交货(工)时间、交货地点、技术指标和服务要求。
第九条 采购实施和供应商确定
(一)项目部门须严格按照所批复的采购方案实施采购, 不得越权采购或超计划采购。
(二)项目采购部门需提供三家以上供应商报价单(报价单须有联系人、联系电话并加盖公章),在权衡质量、价格、交货时间、售后服务、资质、公益捐赠等因素的基础上,遴选出入围供应商,报理事长办公会集体研究确定供应商。
(三)遴选出入围供应商后,须将入围供应商资质、报价、项目部门意见等报理事长办公会集体研究确定供应商。
(四)项目部门向最终确定的供应商出具采购确认函。
第十条 签订采购合同
所有采购项目必须签订采购合同。依规确定供应商后,项目部门负责起草采购合同,就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指标和服务要求、交付方式等进行明确约定。审批通过后,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遇有特殊问题影响合同正常履行,应签订补充合同,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供应商应具有合法经营主体资质,信誉及服务等条件良好。
第十一条 支付采购资金及验收
采购合同签订后,项目部门按合同约定条款申请支付采购资金。采购货物到本会或指定地点后,由项目部门或指定验收机构进行验收。
第十二条 办理采购货物出入库手续
货物验收合格并支付采购资金后,项目部门经办人按照《出入库管理规定》办理相关入库手续。
第六章 采购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本会采购行为自觉接受社会公众、捐赠人、审计、监察机关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负责项目部门应当定期统计中标单位提供货物或服务情况,并在中标单位提供物资或服务实施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理事长办公会汇报。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则经苏州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三届四次理事会通过后执行。由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