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监事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
为完善本基金会内部治理结构,规范监事会监督工作,保障基金会依法依规开展残疾人慈善事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苏州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章程》结合本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监事会定位
监事会是本基金会独立常设监督机构,对理事会、秘书处及全体工作人员履职行为实施全程监督,不受理事会、秘书处干预;理事会、秘书处须主动配合监事会履职,保障监事查阅资料、列席会议、开展核查等工作权利。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监事会全体监事、监事长;监事会开展财务监督、项目监督、合规监督、信息公开监督、换届监督等全部工作均遵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监事会设置、监事任职与产生罢免
本基金会设立监事会,监事共 3 名,设监事长 1 名,由全体监事无记名投票、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每届任期 5 年,与理事任期一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五条 监事任职资格
1.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拥护基金会宗旨,热心残疾人公益慈善事业,认同并严格遵守本基金会章程、内部管理制度。
2.公道正派、廉洁自律,具备财务、审计、民政、残疾人事业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或监督工作经验。
3.无法律法规禁止担任社会组织监事的情形。
第六条 禁止任职情形:理事、理事近亲属、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担任监事;监事之间不得存在近亲属关系。
第七条 监事产生与罢免程序
1.选派渠道:监事由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分别选派,江苏省民政厅(登记管理机关)可根据监管需要另行选派。
2.换届增补:监事任期届满、出现空缺需增补监事,按原选派渠道重新提名确定。
3.罢免流程:监事存在履职不力、违规违纪、不适宜继续任职情形的,由原选派单位提出罢免意见,监事会集体审议,完成变更后报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4.监事变更结果须同步书面告知基金会理事会、秘书处。第八条 监事薪酬与回避
1.监事不在基金会领取任何报酬、津贴、补助。
2.监事个人利益与基金会业务、项目、资金存在关联时,须主动回避该事项全部监督工作,不参与相关核查、质询、表决。
第三章 监事会、监事职权与工作义务
1.合规监督:监督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全体理事执行法律法规、慈善政策、基金会章程、内部管理制度情况;监督重大募捐、重大投资、重大残疾人慈善项目、关联交易、机构分立合并、章程修改等重大事项决策合规性。
2.财务资产监督:依照章程程序查阅、复印会计凭证、账簿、报表、捐赠台账、资产清册、审计报告,核查原始基金、社会捐赠、政府资助、投资收益等全部财产收支;监督年度预算、决算执行、管理费用列支、慈善支出比例达标情况。
3.项目监督:全程监督残疾人事业宣传、残疾人权益保障服务、残疾人服务机构建设等慈善项目立项、评审、实施、资金拨付、受益对象确定、项目评估、档案归档全流程;核查 50 万元以上重大慈善募捐、投资、支出项目报备、执行情况。
4.会议监督:全体监事有权列席全部理事会会议,监事长可列席理事长办公会、秘书处工作例会;对会议议题、决议内容提出质询、书面监督建议;理事会须完整记录监事质询意见并存档。
5.信息公开监督:监督基金会落实慈善信息公开制度,核查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募捐进度、项目实施情况是否按时、完整向社会公示;监督捐赠人查询、反馈答复机制落实。
6.纠错与上报:发现理事会、工作人员存在侵占、挪用、私分基金会财产、违规使用善款、损害残疾人受益人权益、违反章程行为,有权书面要求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直接向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残联、税务、审计主管部门书面反映。
7.换届与审计监督:监督理事会换届、法定代表人更换、清算、专项审计、年度财务审计全过程,核查审计整改落实情况。
8.举报受理:受理社会公众、捐赠人、残疾人群众针对基金会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独立开展核查并出具监督意见。
9.法律法规、基金会章程授予的其他监督职权。
第十条 监事长专项职责
1.召集、主持监事会全体会议,专项核查方案。
2.统筹组织财务抽查、项目走访、专项审计跟进等监督工作。
3.代表监事会向理事会提交年度监督工作报告,向业务主管、登记管理机关报送监督情况。
4.对接秘书处协调调取财务、项目档案,跟踪整改事项闭环落实;
5.组织监事学习慈善、基金会监管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一条 监事义务
1.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基金会章程与本制度,忠实、客观、独立履行监督职责,不得徇私、包庇、隐瞒违规问题。
2.按时参加监事会会议、列席理事会会议,因故无法参会须向监事长书面请假。
3.保守基金会财务数据、捐赠人信息、项目内部资料、未公开监督事项秘密。
4.真实反映残疾人群众、捐赠人诉求,监督基金会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
5.完整留存监督记录、核查底稿、质询函、整改通知书、会议纪要等监督档案。
6.不得干预理事会正常业务决策、秘书处日常运营,仅履行监督、质询、建议、上报职能。
第四章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会议频次
1.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 次定期会议,分别于上半年、下半年召开;
2.1/2 及以上监事联名提议,或监事长认为存在重大风险、违规线索时,须在 7 日内召开临时监事会。
第十三条 会议召开条件
监事会会议须有2/3 及以上监事出席方可召开;监事无法到场可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参会,委托书须载明授权范围,受托人仅可代为发言、表决。
第十四条 表决规则
监事会形成监督决议、专项核查意见、整改通知,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有效;表决采用无记名或举手表决方式,不同意见完整记入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 会议档案管理
1.监事会安排专人记录会议全过程,形成会议纪要,全体出席监事签字确认;
2.会议纪要、监督核查材料、整改文书、质询函统一归档,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接受民政、残联部门调阅检查。
第五章 重点监督工作实施细则
1.每年年度决算审定前,监事会全面核查上年度财务收支、捐赠物资出入库、投资保值增值情况。
2.基金会开展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重大募捐、突发事件专项募捐后,监事会全程跟进专项审计,核对审计整改清单。
3.重点核查:50 万元以上大额支出、定向捐赠专款专用、实物捐赠拍卖变卖流程、管理费用占比、慈善支出达标情况。
4.有权要求秘书处提供会计人员、出纳岗位分工、资金审批流程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慈善项目监督
1.监事会随机抽查残疾人帮扶、机构建设、公益宣传项目现场,走访残疾人受益对象,核实资金实际发放、服务落地情况。
2.核查受益对象筛选流程,严禁基金会管理人员利害关系人作为项目受益人。
3.跟踪捐赠协议履约情况,发现受助人违规使用资助资金、基金会擅自变更捐赠用途,出具书面整改意见。
第十八条 重大事项专项监督
针对章程修改、理事长 / 秘书长选举罢免、50 万元以上重大募捐 / 投资 / 支出项目,监事会提前介入,全程列席相关理事会表决会议,对决策程序、风险防控、报备流程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关联交易监督
监督理事、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与基金会发生交易行为的回避执行情况,核查关联交易信息是否按要求向社会公开,杜绝利益输送。
第六章 监督整改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整改流程
1.监事会核查发现违规问题,出具《监督整改通知书》,列明问题、整改时限、整改要求,送达理事长、秘书长。
2.秘书处须在规定时限内书面反馈整改材料,监事会复核整改成效;整改未到位的,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专项监督报告。
第二十一条 责任认定
理事会决议、秘书处工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会章程,造成基金会财产损失、侵害残疾人权益的:
1.监事会提出追责建议,提交理事会审议。
2.监事在核查、表决时明确提出反对意见并完整记录在监督档案的,不承担监督失职责任。
3.监事徇私舞弊、隐瞒重大违规线索、泄露涉密信息,原选派单位可按程序罢免其监事资格,涉嫌违法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七章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