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理事会工作规则
为进一步明确规范本会议事规则,保障基金会理事会有效运行,提高工作效率,使理事更好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根据《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据《苏州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章程》及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本会理事会由19名理事组成,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会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成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届中理事辞职须经理事会议批准;
(五)理事的选举、辞职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六)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三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3.参加本基金会活动的权利;
4.自由退会的权利。
(二)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
2.积极动员社会力量,为本基金会拓展募捐渠道;
3.积极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会安排的工作;
4.维护本基金会合法权益,为将本基金会建设成公开、透明、高效率和高公信力的慈善机构,推动残疾人事业发展工作。
第四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秘书处内设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至少2次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召开理事会会议,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六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开展重大慈善项目;
(五)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六)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的审定;
(七)听取、审议工作报告;
(八)决定增聘理事和特邀理事;
(九)其他重大事项的决议。
第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致使本基金会造成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持反对意见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八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第九条 理事会会议可采用电视电话会议和通讯等方式进行。理事可通过授权委托或通讯方式行使表决权。
第十条 理事会授权理事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以下事项:
(一)本会日常工作的组织开展;
(二)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三)本会单笔50万元以内(含50万元)的投资活动。
(四)本会秘书处内设机构的设置、部门负责人任免及人事管理(含薪酬及绩效考核管理)。
第十一条 本规则经苏州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三届四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执行,由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