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基金会信息公开行为,保护捐赠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升基金会公开透明运作水平,接受社会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2026 年 1 月施行)等规定和本基金会章程,结合扶残助残项目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基金会按规定将相关信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的行为和其他信息公开行为。
第二章 信息公开内容
第三条 基金会基本信息,包括基金会主要职能、理事会理事和监事构成、内部机构设置、办公地点、联系方式等。
第四条 基金会工作动态,包括对外合作、业务活动、项目开展、公益活动等相关情况。
第五条 基金会各分支机构、专项基金和公益项目的公益活动及相关情况。
第六条 募捐程序、募捐方式和捐赠数额公示。基金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年度预决算报告和年度工作报告。
第七条 基金会规章制度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基金会审批事项、审批依据、办理条件、服务时间、地点等。
第八条 其他需要公开的信息。
第三章 信息公开方式
第九条 基金会可通过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信息平台,基金会官方网站,定期邮寄或电子邮件、微信以及其他方式公开信息。
第十条 为加强与社会公众的互动交流,本基金会应当利用多种有利契机开展形式多样的信息公开活动。
第十一条 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通过后30日内,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年度工作报告。
第四章 信息公开管理
第十二条 基金会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三条 基金会信息公布所使用的媒体应当能够覆盖基金会的活动地域。所有公开的信息应当注明基金会的基本情况和联系、咨询方式。
第十四条 基金会信息一经公开,不得任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严格履行内部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在修改后重新公开,并说明理由,声明原信息作废。
第十五条 对于公共媒体上出现的对基金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消息,基金会应及时公开说明或澄清。
第十六条 基金会制作信息公开档案,对已经公开的信息资料,妥善保管。
第五章 信息公开监督
第十七条 基金会是信息公开的义务人,对公开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保证捐赠人和社会公众能够方便、快捷地查阅公开的信息,主动接受捐赠方、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八条 基金会将信息公开情况如实反映在年度工作报告中,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涉及国家安全、个人隐私、商业机密、知识产权的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不得公开,但应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审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苏州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三届四次理事会修改通过后执行。由苏州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