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决策与管理水平、防范运行风险,加强苏州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制度建设,确保重大事项的贯彻落实,根据《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苏州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章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实际工作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重大事项报告内容
第二条 重大事项是指: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第三条 重大事项决策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重要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指示的意见和措施。
(二)本会发展方向、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等重大战略管理事项。
(三)本会年度计划、理事会工作报告、财务预算决算、重大项目物资采购、项目执行情况等重大管理事项。
(四)修改章程,变更登记,召开理事会及换届工作情况。
(五)设立或撤销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件。
第四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包括:
(一)选举或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增补或罢免理事、监事。
(二)其他重要人事事项。
第五条 重要活动事项主要包括:
(一)通过举办义卖、义演等大型公益活动筹集资金,单笔超100万元的重大资金(不含物资)募集活动的开展;
(二)重大活动及相关公益慈善活动的开展(参与人员超200人,活动成本预算超过50万元);
(三)本会与国内外组织和个人之间的重要往来及事项合作;
(四)其他重大活动的安排。
第六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主要包括:
(一)单笔项目资金超过50万元的使用(不含协议确定的资金使用)。
(二)超过50万元(不含50万元)的单笔投资活动。
(三)用于突发性重大灾害事故等用途的非定向资金的使用。
第三章 决策机制、规则及程序
第七条 集体决策规则:
(一)凡属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须提交理事长办公会议讨论,并经理事会议通过。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尽快决策并予以落实的事项,经理事长办公会研究通过,报监事审核,方可执行,相关决策事项应在最近一次理事会会议上予以通报。
(二)坚持集体讨论、集思广益、少数服从多数、民主集中原则。决策后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落实、汇报、总结。
(三)重大事项报告一般采用书面形式,紧急情况可口头报告,事后再补书面报告。报告要求及时、准确、全面。
第四章 责任
第八条 如决策违规、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根据事实、性质、情节,追究个人责任。
秘书处各部门未按规定报告重大事项,或故意漏报、瞒报、虚报重大事项的,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除依法追究经办人员的责任外,同时追究部门领导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经苏州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三届四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执行,由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