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1.公益性:全部资金用于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救助、无障碍建设、助残宣传等公益用途,不得向发起人、捐赠人、理事、工作人员分配利润;
2.专款专用:定向 / 专项基金严格按照捐赠协议约定使用,不得挪作通用支出;
3.统一账户管理:所有资金全额纳入基金会对公账户,专项基金内部分科目核算,严禁开设独立对公账户、私户收款、体外循环;
4.合法安全增值:闲置资金遵循合法、安全、小额稳健原则投资,严控风险;
5.公开透明:全流程信息披露,接受民政、审计、残联、捐赠人及社会公众监督;
6.分级审批:资金收支实行额度分级审批、双人复核、财务独立监管。
第二章 基金收入管理
第三条 基金来源
1.社会募捐收入:线上线下公开募捐、公益活动筹款;
2.捐赠收入:企业、自然人、社会组织及有关单位的资金、实物等捐赠;
3.政府补助:财政助残专项资金、残联项目拨款;
4.基金增值收益:理财、国债、低风险金融产品增值;
5.其他合法收入:公益服务劳务收入、资产处置残值、利息收入。
6.国家政策允许范围获得的其他收入。
第四条 基金募集
1.基金募集实行自愿原则,要把募集工作与宣传人道主义和实事求是地介绍残疾人事业现状结合起来,取得社会各界的理解、关心和支持。
2.公开募捐须依法取得募捐资格,提前公示筹款用途、预算、执行周期、管理费比例,严禁摊派、强制捐赠;重大募捐活动报业务主管单位、民政部门备案。
3.接受捐赠金额1万元以上必须签订书面捐赠协议,明确资金用途、使用期限、管理费、受益范围;定向捐赠不得擅自变更使用方向,确需调整须书面征得捐赠人同意并公示。
4.资金到账后需及时开具财政统一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实物捐赠完成资产评估、入库登记后开具票据,留存入库清单。
第五条 基金收入管理
1.在国有商业银行开立合规对公银行账户,由专人负责财务工作,实行独立核算。
2.所有捐赠、拨款、回款统一进入对公账户;现金捐赠当日缴存银行,禁止坐收坐支。
3.专项基金在总账下设独立明细科目,单独核算收支、结余。
4.严禁工作人员、合作方代收代管善款,禁止资金转入第三方个人账户。
第三章 基金支出管理
第六条 基金支出原则
1.基金会所募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残疾人事业,符合本会的宗旨,不得挪作他用。
2.尊重捐赠者的意愿。
3.参与和促进残疾人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扶贫、文化生活、社会服务设施的建设等项工作。
1.年度慈善活动支出比例严格遵守民政监管要求(公募基金会上年度总收入 70% 以上用于公益支出);
2.管理费用(行政办公、人员薪酬、募捐运营成本)年度总额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 10%;
3.政府专项资金、协议约定不得计提管理费的定向捐赠,不予列支管理成本。
第八条 基金支出管理
1.基金的支付实行计划管理,在留有一定本金的前提下,编制年度基金支出预算。
2.基金支出预算由基金会理事会审定;基金会年度支出决算,由理事会全体会议审定。
3.政府补助用于充实基金本金的部分,不得动用。
第九条 审计监督
1.使用基金所办的项目,承办单位必须管好、用好资金,防止流失。项目完成后,要写出专题汇报,基金会有权对基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违反规定,基金会有权停止或收回扶持资金。
2.年度秘书处委托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计报告,随年度工作报告报送民政、残联等主管部门。
第四章 信息公开与捐赠人反馈
1.苏州残联官网、基金会公众号公示:基金管理制度、年度收支、管理费比例、募捐方案等内容。
2.项目周期超 6 个月的,每 3 个月公示项目进度、资金使用明细;项目完结全面公示决算、受益案例;
3.每年在慈善中国、省民政官网发布上年工作报告,接受社会查询。
1.定期向大额捐赠人、专项基金发起方反馈资金使用情况;
2.捐赠人有权申请查阅本人捐赠资金对应财务凭证、项目档案,基金会在合规范围内配合提供;
3.发生资金用途变更、重大项目调整,第一时间书面告知定向捐赠人。
第五章 责任追究
出现下列行为,理事会责令限期整改、追回资金、造成损失的要予以赔偿,对直接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私分、挪用、截留、侵占基金资金、实物资产;
2.体外收款、私设小金库、虚假募捐;
3.未经审批擅自变更定向捐赠用途、超额列支管理费;
4.违规高风险投资造成重大资金损失;
5.伪造票据、虚报项目、套取善款;
6.拒不配合审计、隐瞒财务数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苏州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苏州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三届四次理事会通过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