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是在江苏省民政登记注册的全国性公募基金会,上级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由苏州市残联提名,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并经基金会理事会通过后任命。根据工作需要,基金会其他工作人员采取聘任制。
一、基本原则
(一)基金会工作人员的聘用制度,应坚持贯彻《基金会管理条例》及《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理念;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二)聘任工作人员须经秘书处提名,理事长办公会决定。
二、全面实行公开招聘制度
为了规范用人行为,基金会所有工作岗位,除涉密岗位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人员以外,均实行公开招聘。
三、聘用程序
为了保证人员聘用工作公平、公正,提高工作效率,人员聘用的基本程序是:
(一)基金会网站、微博、微信和全国友协网站或其他方式发布招聘信息;
(二)整理、筛选应聘人员情况;
(三)必要时请业务主管单位相关部门协助考试;
(四)由理事长批准任用;
(五)与受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六)聘用合同期满,岗位需要、本人愿意、考核合格的可以续签聘用合同;
(七)人员聘用实行回避制度。受聘人员凡与基金会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用从事基金会负责人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的工作,也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
四、规范聘用合同内容
(一)聘用合同由基金会理事长或委托人与受聘人员以书面形式订立。聘用合同必须明确工作任期、工作职责、工作纪律、工资福利、国家规定的各种保险等,保证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培训和继续教育、解聘等条款;
(三)基金会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被聘人员为应届大专院校毕业生的,试用期可以延长至12个月。试用期应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五、聘用专职人员的薪资标准
基金会聘用专职人员的薪资收入实行工资总额管理,由基本工资与年终奖励两部分构成,基本工资按月发放,年终奖励根据年度考核结果情况对在职人员一次性进行发放。
(一)聘用专职人员的基本工资由基础工资、岗位津贴、特殊津贴、工龄工资、学历工资、职称工资、交通补贴、绩效工资等构成,并经协商确定。
1.基础工资:按照苏州市政府公布的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2.岗位津贴:根据不同岗位,岗位津贴按照每月100~300元的标准执行。
3.特殊津贴:特殊岗位津贴(如手语翻译,盲文翻译等),按照每月300~500元的标准执行,特殊津贴包含岗位律贴,不与岗位津贴重复计算领取。
4.工龄工资:从聘用到本基金会工作时间算起,第一年增加100元,后每增加一年加工龄工资50元。
5.学历工资:中专学历每月50元,大专学历每月200元,本科学历每月300元,研究生学历每月500元,博士研究生学历每月800元。
6.职称工资:具有国家认定的职称并且和本人从事的工作相一致的,初级职称每月100元,中级职称每月200元,高级职称每月500元。
7.交通补贴:每月100~200元。
8.绩效奖励根据平时工作表现情况考核后予以发放。
(二)聘用专职人员的年终奖按照核定总量,根据在职聘用人员年度考核结果进行分配,确定奖金额,给予一次性发放。
五、聘用专职人员其他薪资待遇
(一)聘用人员的收入按核定的标准按月发放,新员工被录用时,按照合同规定起薪日计算工资,试用期工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发放,且不得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
(二)在聘用内按照规定事受社会保险待遇并缴纳住房公积金(五险一金),按国家规定的比例分别由单位和个人承担,同时按标准扣除个人所得税。
(三)聘用人员的其他福利待遇必须符合相关政策规定,具体实施意见由基金会秘书处和基全会领导审议批准。
五、专职人员日常管理要求
基会会根据市残联相关管理规定对本单位聘用的专职人员实行日常管理,专职人员应严格遵守基金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一)聘用人员因病、因事需要请假,除非特殊情况的都应事前三个工作日内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并经批准,确因特殊情况无法提前履行书面请假手续的,必须通过其他方式提前告知并经批准,并且需要在返回工作后1个工作日内补齐请假手续,经上级领导批注后方才有效。
(二)病假需出具国家正规医院病历和建议休息的证明,病假期问工资按照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病假期间不参与绩效工资或年终奖励的分配。
(三)事假3天及以下,由秘书长审批;3天以上的需报上级领导审批。
(四)请假未经批准且未有任何告知,擅自离岗或逾期不续假、不销假者,一律按旷工处理;无故旷工的,旷工期间一切劳动报酬或奖励都不予发放,一年内累计旷工达5个日的,基金会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五)聘用人员调休按照相关制度执行,原则上应先休年假(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年休假10天;满20年及以上,年休假15天)再请休事假,未休完年假的不得请休事假;如当年已休满年假后又请事假且未扣发工资的,当年累计超过2天以上的,应抵冲次年的休假天数;如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其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六)聘用人员日常考勤工作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
六、聘用人员考核制度
(一)基金会对受聘人员的工作情况实行年度考核,必要时,还可以增加聘期考核;
(二)考核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考核工作实绩与考核工作态度相统一的方法,注重平时考核;
(三)考核的内容应当与岗位的实际需要相符合;
(四)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五)考核结果是续聘、解聘或者调整岗位的依据。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的,聘用单位可以调整该受聘人员的岗位或者安排其离岗接受必要的培训后调整岗位。岗位变化后,应当相应改变该受聘人员的岗位工资待遇,并对其聘用合同作相应变更。受聘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同意变更的,聘用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被解聘人员。
七、聘用人员考核程序
(一)被考核人应当填写工作考核表报基金会秘书处。
(二)日常考核。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日常考核工作的相关事务,并根据被考核人日常工作表现及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报基金会秘书长确定考核结果。
(三)年度考核。由基金会秘书长根据被考核人全年工作表现及工作完成情况负责对被考核人进行年度绩效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后报基会会上级领导确定被考核人的考核结果。
(四)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将每次考核结果告知其本人并存档备案。
八、聘用人员的考核奖惩
被考核人考核结果将作为其聘用、调岗、奖励、解聘和绩效奖励发放的主要依据。考核结果优秀的,基金会将在给与奖励的同时,在岗位升职、优秀报送等方面也会优先安排。
对考核不合格的,基金会将对其扣除绩效奖金、调岗等惩处;对于连续两次日常工作考核不合格或者年度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基金会可以根据劳动合同进行相关处置。
九、聘用人员解聘辞聘制度
(一)基金会和受聘人员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二)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会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1.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2.未经聘用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3.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4.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基金会及属下机构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5.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
6.对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
7.连续两次日常工作考核不合格或者年度绩效考核不合格的。
(三)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随时通知基金会解除合同:
1.在试用期内受聘人员主动提出离职;
2.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4.未依法为受聘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十、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十一、本办法经苏州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三届一次理事会修改通过后执行。
关于明确残疾人福利基金审批权限、日常工作经费的提取和使用及聘用工作人员的意见
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基金会的日常组织管理、财务管理,开展经常性的捐赠、扶残助残活动,更好的弘扬基金会的宗旨,发挥社会救助的补充作用。现制定如下意见:
一、明确基金审批权限
根据《苏州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章程》和《苏州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关于“在资助预算计划内的资助项目由本会理事会实行分级审批(数额权限另定)。资助预算计划外的项目,由理事会或者理事会办公会议半数以上成员同意通过”的精神,具体意见为:
1.一次性资助项目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由理事会集体讨论决定;
2.一次性资助项目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10万元以下的,由理事长审批;
3.一次性资助项目在2万元以下的,由理事长授权的副理事长或秘书长审批。
二、日常工作经费的提取和使用
根据本基金会《章程》中“本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的规定”,本基金会的日常工作经费按当年总支出的10%提取,并将按照本会每年所需日常工作经费及活动经费列入年度预算,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具体意见为:
支出项目在1000元以内由理事长授权的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批准;支出项目在1000元以上由理事长批准;各类会议、接待、大型活动的经费使用和结算,必须由二人以上共同完成,不得单独进行。
三、聘用工作人员
按照《苏州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工作人员聘用制度》(试行)和国家有关规定聘用工作人员,考虑到基金会的支出约束需要量入为出,鼓励兼职和志愿者协助工作,根据工作时间、内容等确定其报酬。
专职工作人员按照相关制度通过劳动协商方式确定报酬;兼职人员每月补贴不超过(含)2000元;志愿者补贴每四小时不超过(含)50元。
四、本意见经苏州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三届一次理事会修改通过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