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本基金会法人证书保管和使用,确保其过程合法合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基金会法人证书由秘书处负责保管,并存档案柜。应选择保管观念强、坚持原则的人员来负责保管法人证书。
第三条 基金会秘书处要对使用法人证书的相关人员进行严格审核,需要复印或带出办公室办事的需经基金会理事长审批。
第四条 法人证书保管人员应明确责任,保证法人证书的正常使用和绝对安全,防止法人证书被伪造、涂改、损毁、出借、转让。
第五条 法人证书使用完毕后要及时归还到基金会秘书处,交给专人管理并放回档案室。任何人不得将法人证书随意放置在办公桌上或将档案柜敞开,若因工作疏忽发生法人证书被盗用或丢失现象,保管人员应负相应责任。
第六条 一旦发现法人证书有异常情况或丢失,应立即报告基金会理事长,查明情况,及时处理,登报公告并上报相应管理机关办理补办手续。
第七条 保管人员应严密保管法人证书,按时办理基金会年审工作,保证法人证书有效性。
第八条 本制度经苏州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三届一次理事会修改通过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