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残疾人证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条件
具有本市户籍或本市居住地有效居住证。
申请人为智力、精神残疾人或未成年人的,由法定监护人代为申办残疾人证,法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法定监护人须提供居民身份证和证明材料。其他确有困难需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提供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
法定监护人证明材料为下列材料中任意一项:
1.能够证明双方关系的居民户口簿;
2.公安机关出具的说明双方关系的证明材料;
3.其他能够证明双方关系的结婚证、出生证明等合法证件。
听力障碍者,不满 2 周岁儿童,残疾程度达到残疾评定标准一、二级的,核发残疾人证。年满 2 周岁至不满 4 周岁儿童,残疾程度达到残疾评定标准一、二、三级的,核发残疾人证。
言语障碍者,须年满 3 周岁,且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或病程超过两年,方可申请办理残疾人证。喉部切除术后,丧失语言功能的,不受康复期的时间限制。
精神障碍者,须年满 2 周岁,且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方可申请办理残疾人证。
因疾病、外伤、中毒等原因致视力、听力、肢体、智力障碍的,应在治疗终结、康复期满六个月后方可申请办理残疾人证。
因遗传、先天因素导致视力、听力、智力障碍的,不受康复期的时间限制。
双眼球摘除、成年人身高低于 130 厘米以及肢体明显缺损、畸形等提出申请的,病历不作为必要的残疾评定资料且不受康复期的时间限制。
(二)申请残疾评定的相关医学材料
1.视力类。出具一年以内三级及以上医院视觉电生理检查报告、视野检查报告、矫正视力报告、门诊病历、出院小结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
2.肢体类。出具门诊病历、X光片或CT结论、出院小结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
3.听力类。出具一年以内三级及以上医院脑干诱发电位检查或多频稳态检查报告、门诊病历、出院小结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
4.言语类。出具记有言语方面的门诊病历、出院小结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
5.精神、智力类。出具病历、出院小结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
(三)办证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或监护人持申请人身份证及户口簿(非本市户籍还需提供居住地有效居住证)、相关医学材料和3张近期二寸免冠白底彩色照片,到户籍(居住证)所在地的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或乡镇(街道)残联提出办证申请,并如实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
行动不便、确有特殊困难的残疾人可申请上门评定,经县级残联审核通过后,由指定残疾评定机构开展上门评残服务。
(二)受理。残疾人证办理服务窗口接收申请材料,办证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对申请材料完整、信息属实的,予以受理,当场发给受理通知书;对提交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告知申请人所需补充的材料。
(三)评定。残疾评定时,各类别每组现场残疾评定医师不少于 2 名,按照残疾标准评定后规范填写评定意见并签字,残疾评定机构审核后在残疾评定表上加盖机构公章。评定医师是申请人近亲属的或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残疾评定结论认定申请人不符合残疾标准的,受理残联应当通知申请人。
(四)复评、终评。残疾人证申请人对评定结论有异议的,申请人在收到评定结论后可在十个工作日内向户籍(居住证)所在地的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或乡镇(街道)残联申请复评,经县级残联同意后上报苏州市残联,由指定残疾评定机构进行残疾评定。如仍有异议,申请人自收到复评结论后十个工作日内向户籍(居住证)所在地的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或乡镇(街道)残联提出终评申请,经苏州市残联同意后上报省残疾评定工作委员会,由指定残疾评定机构进行残疾评定,该评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五)公示。评定结论符合残疾标准的应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五个工作日;也可以保护申请人个人信息为原则,将申领残疾人证信息公示调整为申请人(法定监护人)事前承诺并填写承诺书。申请人是未成年人的,原则上不予公示。
(六)制证发放。残疾人证完成制作后,由县级残联或委托乡镇(街道)残联将残疾人证直接送达或邮寄申请人。
(七)存档。县级残联应将残疾评定材料完整存档、长期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