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人条件:
1.具有本市户籍;
2.言语障碍者,年满3周岁后方可提出申请;
3.精神障碍者,年满2周岁后方可提出申请;
4.因病致残者,在治疗期终结、康复期满1年后方可提出申请。
二、申请时间:
全年工作日。
三、办理流程:
1.初次申领残疾人证的申请人(或代理人),需持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病历资料和2张近期二寸免冠白底彩色照片,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残联提出办证申请,填写申请表、评定表,确保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2.乡镇(街道)残联接到办证申请后,由办证人员对申请人及其照片、身份证、户口本、病历资料等相关材料进行核对。凡资料不全者,待资料补全后再行受理;对提供虚假信息者,不予受理。予以受理的,应当场发放受理通知书。
3.评残工作每月安排一次,具体时间、地点由各县级残联确定。
4.对于行动极其困难、不能出门评定的肢体残疾申领人可申请上门评残,具体时间由各县级残联自行确定。
四、初审、回访、公示:
1.乡镇(街道)残联根据残疾评定结论,结合申请人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对评为重度残疾或评残专家不能当场明确诊断的,应组织人员上门回访调查,回访结果供评残委员会参考。
2.对符合残疾标准的,应在申请人所在的村(社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将公示结果连同初审意见一并报县级残联。
3.对于残疾评定结论不符合残疾标准的,不进行初审和公示。
五、审核、批准、备案:
1.县级残联根据残疾标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对申请人办证申请、残疾评定结论、公示结果、乡镇(街道)残联的受理程序和初审意见进行审核。
2.对于符合残疾标准、受理程序和初审意见符合规定、公示结果无异议的,由县级残联予以批准,填写打印残疾人证相关信息,并在批准机关栏内加盖公章、在持证人照片上加盖钢印,同时将评定表等相关信息录入残疾人基础信息系统,并留存申请表、评定表等档案资料。
3.对于不符合残疾标准,或残疾评定结论不明确及其他不符合规定者,不予批准,相关材料留存。
六、发放:
乡镇(街道)残联发放上级残联审核批准的残疾人证。
七、领取:
申请人到乡镇(街道)领取经审核批准的残疾人证。
八、复(重)评、终评:
申请人对残疾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向户籍所在地县级残联提出复(重)评申请,县级评残委员会应组织重新评定;如仍有异议,向设区市残联提出终评申请,由设区市评残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评定,此结果为最终评定。
九、申请残疾评定的相关材料:
(一)视力
1.出具一年以内三级及以上医院视觉电生理检查报告(原件);
2.出具一年以内三级及以上医院视野检查报告(原件);
3.门诊病历(复印件);
4.出院小结(复印件);
5.矫正视力报告(原件)。
(二)肢体
1.近期门诊病历(复印件);
2.出院小结(复印件);
3.X光片(复印件);
4.CT等相关材料(复印件)。
(三)听力
1.出具一年以内三级及以上医院脑干诱发电位检查或多频稳态检查报告(复印件);
2.门诊病历(复印件);
3.出院小结等相关材料(复印件)。
(四)言语
1.记有言语方面的门诊病历(复印件);
2.出院小结(复印件)。
(五)精神、智力类
申请表、病历和出院小结等相关资料。